接續著作天的內容,今天一樣講一些跟資安有關的法律,今天的內容是「妨害電腦使用罪」。
從1997年開始,隨著電腦及網路的發展日益蓬勃,政府開始注意到網路上的犯罪情況,因此在當時就已經出現規範電腦使用的相關法律。
而正式建立跟電腦設備有關的犯罪體系,是在2003年,大概是還在用Windows2000或XP的年代。
當時因為電腦逐漸普及,因此有許多駭客透過電腦當作犯罪工具、或者惡意侵入別人的電腦獲取資料。所以在法律上,就特別針對電腦的使用作專門的規定,在法律上被叫做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。
妨害電腦使用罪基本上有三個主要的概念,分別是電腦及相關設備、無故、電磁紀錄,以下分項說明。
(一)電腦及相關設備
首先,只要是可以儲存、傳輸資料的設備,都不能被隨意入侵。
電腦、磁碟片、光碟、隨身碟,、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,這些都是不能隨便入侵的電腦或相關設備。
(二)無故
再來,所有干擾電腦的行為都必須要出於「無故」,是指無正當理由、沒有經過他人許可,或者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。
舉例而言,以網路遊戲平臺購買遊戲,遊戲公司為了處理bug而刪除玩家的存檔、替換新的存檔,因為玩家在購買特定平臺上購買遊戲的時候,就知道並且同意這種情況,不算是無故。
而常常引發爭議的「調查配偶外遇」,按照部分法院實務見解,認為不算是正當理由。
(三)電磁紀錄
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、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,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。
例如文字、圖片、影片檔、設定的帳號密碼;在社群網站上的發布的內容;網路遊戲的虛擬寶物、遊戲幣、紀錄檔;監視器的錄影畫面,都是電磁紀錄,不勝枚舉。